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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0-12日,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长、主任工作座谈会在新疆召开。会上,新疆呼图壁县、山西、浙江、福建、江苏、山东、安徽、河北、天津等省农保机构负责人分别作了典型发言,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乡镇企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农村
计划生育对象社会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基金运营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了经验交流。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8月)
一、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1992年,根据国务院和三部委有关文件精神,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我省有条件的县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然后逐步推开,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几年内,在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较好地实现了试点及推进工作。1997年,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在全省的发展,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基础上,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正式颁布了《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建立健全云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十多年的艰难曲折的探索,截止2004年底,全省81%的县(市、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保人数达到了136万人,占农业人口总数的4.3%,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有4.5万人,历年基金滚存结余近7亿元。
然而,由于1998年机构改革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作出了调整以及1999年开始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清理整顿,我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处于基本停滞状态,使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面临着诸多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云南省近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为我省继续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2003年,"三农"问题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开始提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在这种背景下,为解决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们积极争取到省委政策研究室和省政府研究室的支持,对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向省政府报告了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现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就如何开展这项工作提出了建议。2003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完善现行政策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要求就当前比较突出的农村两类群体--进城务工农民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进行研究。按照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精神和省政府文件要求,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近期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自去年底以来,我们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深入农村基层,与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进行了广泛的交流,认真开展完善现行政策问题调研,收集了大量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我们初步拟定了完善现行政策的处理意见,并在今年4月召开的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召集全省各地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处理意见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们于6月制定并下发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相对于现行政策,该《处理意见》主要作出了以下两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是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在有条件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我们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在原先政策规定基础上提高了新参保农民的缴费标准,并设定了一个最低缴费标准,以保证新参保农民将来能够享受到一个最低的养老金水平。而对于原先已参保的农民,我们采取了"引导鼓励和区别对待"相结合的灵活性过渡办法,以确保他们不会脱离于制度之外且能够逐步与新政策相衔接。
二是基于过去基金管理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层次太多、资金分散、规模过小、增值困难"等问题,我们明确规定,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省、州(市)、县三级管理和省、州(市)两级运营"的基金管理运营机制,县级不再运营基金,并对有能力运营基金的州(市)级作出了具体要求和限制性条件,进一步明确各级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该《处理意见》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今后继续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认真调研,代省政府草拟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代拟稿)
近年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我省也一直在进行这方面的调研。去年11月,省政府下文明确要求省劳动保障厅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调研,制定实施办法;12月,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提出要着力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政府文件和全国会议精神,我们加大了调研力度,并在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助下,初步草拟了《云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今年4月,一方面,在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我们组织全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征求意见;另一方面,将实施意见送达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目前,我们已经按照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意见进行整理和修改,即将该实施意见上报省政府。
(三)积极参与省政协关于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调研
今年年初,根据徐荣凯省长的提议,云南省政治协商会议主席会议决定,将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列为2005年省政协重点调研课题和向省政府的"建议案",同时列为省发改委"十一五"规划前期重点研究课题,并确定由省政协经济委、省政府研究室牵头,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等部门参加组成课题组。我厅对此次调研非常重视,安排农村社会保险处专人全程参与课题调研。近半年来,调研组走访了省级12个厅局,深入到城市化进程较快的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及所属9个县市区20多个办事处(村委会)召开座谈会,并到国家重大水利水电工程较多的临沧市、昭通市所属的9个县市区和若干乡村了解征地和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情况。通过调研,调研组基本掌握了全省征地和被征地农民的现状,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可以操作的对策建议。通过参与该课题的调研,我们对征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情况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对下一步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规范了基金管理运营模式,确保了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核心工作。过去,由于在基金管理上层次太多、资金分散、规模过小等原因,造成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挤占挪用基金、违规投资运营情况时有发生。为此,近年来,切实解决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成为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去年11月省政府通知提出的"县级今后不再管理运营基金"的要求,我们及时下发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三级管理、两级运营"的基金管理运营新机制,同时对基金监管、基金操作和使用作出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通过对基金管理运营模式的调整和基金操作使用的规范,基金的管理运营效率明显提高,基金的监督管理日益强化,基金的安全完整得以保障。
(五)加强培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
截止去年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才基本理顺,全省绝大部分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归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在职能划转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基层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变动较大,很多新从事这项工作人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不熟悉,阻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自去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就分批、分阶段对县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知识、操作流程、财务会计、统计、微机管理等业务培训,并筹划在县级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微机化管理,争取在今年内实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微机化管理覆盖率达到50%。目前,《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下发,针对该《处理意见》,我们还将制作印发细化新政策的宣传册,帮助基层工作人员尽快掌握政策,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
三、当前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临的任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农村人员结构的不断调整,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和乡镇企业(农民)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成为当前我省社会保障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今年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4-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报告中把被征地农民问题列为"困扰当代中国的六大问题"之首,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响。目前,省委、省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十分关注,一些科研院所也正在就此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在徐荣凯省长的提议下,省政协牵头开展的有关被征地农民权益问题的调研已经接近尾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的调研结果,必将对促进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尽快解决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需要我们去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当前,我们需要加快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待进一步修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后,争取尽快出台。
(二)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十分紧迫
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市实现就业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按照劳动保障部2001年20号文件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应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参保者寥寥无几,其中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有用人单位的,有农民工自己的,也有政府政策不完善的,等等。与此同时,更多的非合同制农民工却被排斥在制度之外。实践证明,简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或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将是不合时宜的。因此,我们认为,农民工的社会养老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任务。
(三)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需加紧研究
国家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战略,对于解决农村居民就业势必会产生重大作用。据我们了解,现在我省乡镇企业雇佣的职工既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村居民,在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养老保障政策下,城乡职工之间分属不同的保障体系,缴费与享受待遇的差距使在同一乡镇企业就业的城乡职工之间存在攀比现象。制度上的厚此薄彼,导致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难以实现公平。因此,对于那些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居民来说,应该尽快着手研究解决他们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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