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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社保新规定推动企业改制
2005-04-25

  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吉林省将对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内部退养职工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代管的项目有: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代管档案,代办退休手续。

  据了解,去年吉林省有816户国有企业确定改制,其中部分企业无能力为职工实施保障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5年的内部退养职工希望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管。为此,吉林省出台了规定,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相关制度,做好企业内退职工代管工作。所需资金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筹集1/3,失业保险或社会筹集1/3,同级财政筹集1/3。代管费用实行单独建账和管理并接受审计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资金筹足的前提下与企业或主管部门签订代管协议,建立企业内退职工基本信息数据库。之后,实行单独管理,记录缴费信息,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当内退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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