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管理,不断完善《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京劳社医保发[2003]269号),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五)》。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严
本通知自2005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五)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稿件来源: 北京劳动保障网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京ICP备05071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