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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解读《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2005-04-04

  背景:让农民工受伤后不再伤心

  近年来,我市在政策上已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面比较低,农民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后,往往得不到足额的保障和及时的救治,在给农民工带来伤害的同时,也使农民工
感到更加伤心。新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可以使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社会保险机制分担参保单位救治及经济补偿费用,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参保农民工的工伤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

  范围: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外省市注册、在青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来自农村,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均应给招用的农民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缴费: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驻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单位统一费率执行。驻本市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待遇:发生工伤可按鉴定等级享受待遇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亡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自愿,可以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约定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津贴(含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标准执行;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及伤残等级确定: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

  (二)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

  (三)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稿件来源: 青岛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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