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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岛城农民工养老工伤有保障
2005-03-28

  每个城市都少不了农民工的身影,他们在城市里干的是最苦最累的活,但他们的养老、工伤等切身利益却得不到保护。为了给这一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青岛市在全省率先为农民工量身定制了便于操作、待遇实惠的养老、工伤保险政策。

  据青岛市劳动部门统计,目前在青岛打工的农民工约80万人,青岛市政府结合
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专门为他们“量身定做”了《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便于操作、待遇实惠的新规定从4月1日起施行。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考虑到农民工工资水平偏底,缴费基数降低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参保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政策的另一大“利好”体现在“保险随人走”。参保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青岛市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外地户籍农民工离开青岛,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到社保机构办理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保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青岛市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亡的外地户籍农民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自愿,可以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约定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执行,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及伤残等级确定: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具体标准,将随青岛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稿件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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