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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调整门诊慢性病申报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医保[2004]号)
2005-03-21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经研究,确定对门诊慢性病申报时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申报时间 参保人员患符合规定病种的慢性病疾病,可提出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申报时间由原来的每年5月到11月调整为每年3
月和9月份,申报的程序和具体要求仍按豫医保[2002]44号文件执行;患有异体器官移植、慢性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结核病的参保人员,由双朋申报调整为随时申报,经有关专家认定符合条件的,省医保中心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患有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参保人员,由又月申报调整为按一般慢性病病种每年3月和9月申报。

  关于有效期 通过鉴定的慢性病参保人员,其有效期限为批准之日至次年的9月30日。

  关于年审鉴定 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有效期满后,省医保中心将组织专家根据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和异地安置人员报销的有关凭证进行年审鉴定。对有效期内从未就诊数或就诊数极少以及经过治疗病情明显好转,已不符全门诊慢性病条件的,取消其门诊慢性病待遇。各参保单位于每年的9月10至20日到省医保中心领取年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年审的慢性病患者需要调整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接到年审结果后告知所在单位,由单位汇总后报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在办理年审手续时一并更改。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稿件来源: 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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