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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颁布有关社会保险的三部规章
2005-03-17

  记者从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合肥市政府日前公布的《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等多部规章,其中与市民相关的部分内容较以往有较大改动。

  其中,《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七条修改为:“缴费个
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由缴费个人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并负责从缴费人本人工资收入中按月代扣代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须经本人签章,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个人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病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8个病种(暂定)之一的,经医疗专家组鉴定后,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患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在1个医疗年度内可就近选择1家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定点医院可采取实时或定期的方式与参保患者结算医疗费用。期间发生其他医疗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与上述病种医疗费,在1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稿件来源: 中安网-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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