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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医保政策解答 基本医保诊疗费用如何结算
2005-03-16

  问: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管理,由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即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范畴。

  问: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乙类目录?其费用如何结算?使用目录外药品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两类。其中“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适中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使用“甲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其费用先由参保人自付10%(加“”号的药品自付20%),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目录外的药品全部由个人自付。

  问: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其费用如何结算?

  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以内的,要由个人自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以上两项以外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医保咨询电话:12333

 

稿件来源: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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