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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及社保公司《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全省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考核。《意见》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市州统筹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
业及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管理。2004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核定标准发放;2005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
与此同时,集体企业参保人员因病申请提前退休的,按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后,继续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要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力度。同时,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规模不能减少,并视财力继续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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