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咨询解答
 
 
[河南]工伤保险出新规定 工资降低部分补助一半
2005-03-04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就工伤的认定、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发放等问题,作出界定和补充说明。

  1996年10月1日前已认定工伤不再补办手续

  1996年10月1日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再
补办工伤认定手续,继续按原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鉴定结论发生变化待遇相应发生变化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五至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五十,本人技能提高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事业单位改制前伤亡人员待遇按原规定

  工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按照企业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改制前的伤亡人员待遇按原规定处理。

 

稿件来源: 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

 
·相关文章
[浙江]上虞: 将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03-03
[福建]将推行工伤职工社会化管理03-02
[贵州]建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03-01
[河南]郑州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02-28
[甘肃]兰州11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02-28
[宁夏]开展《工伤保险条例》咨询活动02-28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02-25
非法用工伤亡需要工伤认定吗?02-23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5]6号)02-23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京ICP备05071856号

主办单位: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话010--84661167 (编辑部) E-MAIL :lmxz@mohr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