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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扩大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范围》内容详解(上)
2005-02-15

  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1月13日消息日前报道了《乌鲁木齐扩大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范围》的消息后,引起众多读者的关注,纷纷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进行生育手术时如何申请该生育保险待遇以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具体是哪些单位?

  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以下具体情况。

  《生育保险卡》

  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必须携带单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险卡》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卡》。《生育保险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参保职工到42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中的任何一家进行妊娠诊断、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需要携带本人《社会保险卡》、《生育保险卡》、《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生育保险卡》为参保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据都市消费晨报报道,同时要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不得再收取参保职工生育医疗预付金。

  生育费用支付

  对于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予以支付,超出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女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异地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

  如果参保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术、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予以支付。

 

稿件来源: 新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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