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的试点。针对不同情况和特点,在有条件的地区,对失业保险基金更大范围用于促进再就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下岗职工社会保险援助的办法进行试点。从适应扩大就业再就业、搞好失业调控和实现平稳并轨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开展“三个延伸”试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抓紧进行调研,尽快组织试点。指导有条件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研究开展试点的可行性和操作方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在取得成效后逐步推广。帮助其他地区充分发挥现行政策规定的效力,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投入,提高使用效益,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有力支持。
(二)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实现参保人数稳定增长。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为人员重点,以参保人数下降较多和事业单位参保进展缓慢的地区为区域重点,采取得力措施,克服困难,扎实深入地做好扩面工作。积极研究和探索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首先将劳务派遣人员和委托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承办劳务代理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对有效做法及时总结、加以推广。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了解相关法规政策,提高主动参保缴费的自觉性。2005年,全国参保人数的目标是年平均达到1.04亿人,年末不低于1.05亿人。
(三)保持基金收入增长势头,增强基金支付能力。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局出发,落实好几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按比例记账的规定,规范缴费基数,做到应收尽收。征缴潜力较大的地区,要在提高实际月人均征缴额上下功夫,努力增加基金收入。继续搞好欠费清理回收工作,制定清欠计划并纳入目标考核。2005年,全国失业保险费收入不少于280亿元,基金收入增长幅度达到两位数。尚未实现设区的市基金全市统筹的地区,要积极探索落实相关规定的途径,明确市和区(县)的责任,理顺关系,在所辖区域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增强基金统筹调度能力。
(四)严格落实政策规定,确保兑现失业保险待遇。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树立服务于改革大局的意识,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发放和提供其他待遇的工作。对各地的做法进行认真梳理,国家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照章落实,由地方决定的要规范完善。重点抓好并轨、企业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中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工作。配合卫生、文化等行业改革措施的实施,按规定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服务。加强资金筹措与调度,对因并轨集中等造成基金不敷使用的,要采取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从银行贷款等多种措施加以解决,坚决杜绝拖欠失业保险金或降低发放标准的现象。
(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职工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认真做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按规定落实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保留原有缴费时间的政策。妥善处理单位成建制转移、在职职工流动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保护职工利益。加强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