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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今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02-04

  23日,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湖南劳动者又多了一道“护身符”。

  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重点监察十类行为。其中,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招聘费用,
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有上述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却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支付工资最低罚2000元

  从3月1日起,以下四类支付工资行为得当心了: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加班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23日的会议上,还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该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

 

稿件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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