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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3月1日开始 失业者可领医疗补助金
2005-02-03

  经合肥市市政府同意,从今年3月1日开始,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每月可获得15元的定额医疗补助金。同时,生病住院时,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住院医疗补助。

  近日,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医疗补助金的支付对象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每月享受定额医
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住院医疗补助。

  按照规定,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定额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每月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住院治疗、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按其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发放医疗补助金,具体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24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3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48个月失业保险金。

  分娩的失业人员,参照生育保险规定,按顺产、助娩产、剖腹产三种情况,以上述缴费时间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上限顺产不能超过1200元、助娩产不能超过1500元、剖腹产不能超过2500元。

  失业人员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到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后按规定申请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治疗的;使用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等;弄虚作假,涂改票据、处方等。

  合肥市市属三县,可以结合本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照该意见执行。

 

稿件来源: 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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