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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合同能随随便便解除吗?
2005-02-02

  江西资溪县某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职工何小华(化名)在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溪县支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办变更职工养老金保险受益人时,发现水电站为其所办理的养老保险已退保了,那么,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后,是否还有权办退保呢?

  1988年6月上旬,原来是集体企业的资溪县某水电站与保险公
司签订了个人养老金保险投保单,为该单位职工何小华交纳了488.47元投保费,并办理了职工养老金保险证,在投保单和保险证上书面约定:何小华的退休年龄为55岁,从2017年6月1日起每月领取30元养老金,养老金的受益人为何小华的父亲。

  8年后的1996年1月2日,水电站由原来的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但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没有换,还是李志华(化名)。1998年3月27日,考虑到企业的种种原因,李志华到保险公司擅自为何小华办理了退保手续,将何小华的1001.36元退保金额退还给水电站,解除何小华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养老金保险合同。李志华一直没把这一情况告诉何小华,也没将何小华手中的养老金保险证收回。

  2002年3月21日,何小华的儿子被狗咬伤了,于是想去变更养老金保险的受益人,当他来到李志华那时,得知自己的那份养老保险没有了,保险合同已被单位解除。手中的养老金保险证莫明其妙的就成了废物,何小华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一现实。对保险合同被解除,他认为水电站与保险公司都有责任,于是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私自解除合同无效

  在法庭上,何小华诉称,水电站站长李志华擅自为其办理退保手续,领取了投保金,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再说为处理此事,让他造成了误工、车费等损失200元,他要求恢复投保并赔偿其相关的损失。而李志华认为,何小华所诉称的内容确实属实,对于投保金一事,可以如数返还,但对恢复投保一事,企业实在无能为力,这一要求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公司则认为,何小华参加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都是由水电站投保和退保的,在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行为都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保险公司,在这件事上没有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对这件事情,各方分歧很大。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水电站为本单位职工何小华投保,是该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李志华自愿承保并收取了保险费,签发了投保单与保险证,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但水电站及李志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告知何小华,也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就以退保申请和业务批单形式解除了何小华的养老金保险,不履行投保和保险责任,此举违反了合同约定,违背了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何小华及其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发生解除效力,水电站及李志华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何小华向其索赔误工、车费等损失,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没有给予支持。为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水电站擅自解除何小华养老金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何小华的养老金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对1001.36元的退保金予以返还,并补偿其利息损失319.12元。

  另据了解,水电站这次退保的不仅是何小华,与他一样的还有13名职工,都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14名职工的诉讼请求,法院都一一给予了支持。

 

稿件来源: 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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