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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全面推行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最多领2年
2005-01-27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下发了《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全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制度,并明确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

  据了解,上述所称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城镇其他企业。凡在城六区,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在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注册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在开发区申报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的区、县申报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实施意见》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同期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同期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此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或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经营,处于停产期间,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经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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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市劳动和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省、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适时公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二)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6%领取月医疗补助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三)生育补助费。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在生育后90日内持相关证明,经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费。

  (四)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在60日内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丧葬费的标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抚恤金的月标准金额按我市企业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供养的时间按原核定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一次性计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五)其他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相关优惠政策。

  (六)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补助期限为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所在区县失业保险金标准。

 

稿件来源: 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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