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工伤如何处理?
答: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工伤待遇由原渠道支付。待遇支付标准:2004年1月1日前已做出工伤认定的,按原标准执行;2004年1月1日后做出工伤认定的,按《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稿件来源: 贵阳日报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京ICP备05071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