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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城市低保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005-01-11

  到2004年11月底,贵州省共有21.91万户、47.25万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基本上做到了“应保尽保”。

  从1997年开始,我省即着手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全省87个县(区、市)全部建立并实施这项制度。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几年的努力,已初步在全省范围内为保障城市贫困
居民基本生活构筑起了一道“安全网”。

  为了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从制度上让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得到低保,是我省实施城市低保制度的根本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都把这项关系到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近年来,我省先后制定了《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及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基本建立起全省城市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城市低保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2004年,贵州省进一步开展“分类施保”和提高低保标准的工作,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长期患重病(大病)、单亲、有子女就学的特困低保家庭,增发10%至30%的低保金,初步实现了“分类施保”;49个县(市、区)完成了提高低保标准的工作,全省低保的平均标准从2003年的104元提高到119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价上涨给低保对象带来的不利影响。

  不少地区和单位还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保优惠政策和优惠措施,多方面解决低保对象的实际困难。在六盘水市,与低保对象的生活相关的就业、医疗、教育、水、电、燃气、住房等方面,都制定有优惠扶持政策。贵阳市在一些街道和社区探索建立“爱心超市”,为低保对象和贫困居民免费或优惠提供生活用品;部分商场、药店设立起低保对象专柜,使贫困居民能买到质优价低的副食品和药品。在省人民医院,对就诊的低保对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一些检查、治疗、住院项目费用优惠15%。

 

稿件来源: 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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