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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省政府批准,陕西省已经决定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已经专门就此下发了通知。
据悉,这次养老金提高的标准是:
一
、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养老保险基金现支付的月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的(含400元),每人每月增加4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400元至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440元的,补足到44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535元的,补足到535元。
二、195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执行第一条规定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三、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在执行第一条规定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2003年12月31日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按照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这次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开始,由省社会保障局组织落实,具体工作由市及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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