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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期间被抢致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2004-12-16

鲁律师:您好!

  现有两个问题需要向您咨询。第一,我单位职工张某2002年在工作期间致残,被鉴定为工伤九级。张某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于2005年5月31日终止。现在单位为了减员增效,决定裁减一部分人员。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裁减张某?如果可以,张某应享受到哪些待遇?

  另外,我单位派王某到
其他公司办事。在返回单位的途中,王某顺便到一家银行给家里取了些钱。不料被一个歹徒盯上,歹徒抢去王某身上所有的钱,并把其砍成重伤。王某因公事出去,返回单位途中又办私事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如何对其进行赔偿?

  韩先生

韩先生:

  您好!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因工致残被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九级,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劳动法》规定,贵单位不可以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张某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法》第23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张某的劳动合同于明年到期,届时,单位可以以期满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王某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王某外出虽然是单位派其去办事,时间也在返回单位的途中,符合“因工外出期间”这个条件,但是,王某受到伤害是由于其在返回单位的途中去银行给家里取钱受到歹徒盯梢抢劫而造成的,不符合“由于工作原因”这个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至于对王某如何赔偿,可以按照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规定处理。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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