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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医保出台利民“新规”
2004-12-10

  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93.6万人,在减轻参保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昨天,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意见》,对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作了一些“微调”。

  原规定一参保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形式支付给个人,由企业领取“领款通知单”交给职工,职
工凭身份证到经办机构直接领取。现调整为参保职工生育后,由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申领产假工资。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直接划入参保账户,由参保单位支付给职工;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的津贴在零星报销时直接划入参保单位账户,由参保单位支付给参保职工。

  原规定二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现调整为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30天产假。

  原规定三配偶为农村户口;配偶为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城镇失业人员,被列为生育保险支付对象。现取消了以上“身份限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50%%的生育医疗费。

  南京市医保结算中心人士提请参保单位和个人注意1,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是指参保职工到生育或实施生育手术时,缴费未中断且已连续缴费满一年。2,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须由企业经办机构集中前往医保中心办理。3,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必须在半年内办理报销完毕。

 

稿件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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