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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地震灾区入闽就业人员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就业援助对象的界定
2008-09-17

  地震发生后至2009年7月底就业援助对象以我省对口支援的彭州市及其所在成都市灾区为重点,兼顾其他灾区的入闽就业人员(本通知所指灾区是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区]);2009年8月后就业援助对象为我省对口支援的彭州市的入闽就业人员。援助对象采取实名制认定(由接收灾区劳动者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就业者花名册、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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