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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标准
2008-09-11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改善生育保险待遇,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定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日废止。

  一、提高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100元提高到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300元提高到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800元提高到1100元。

  二、提高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将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由1800元提高到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由1900元提高到3100元。

  三、提高引产定额支付标准。将引产定额支付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

  四、提高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将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由150元提高到200元,将更换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由225元提高到325元。

 

稿件来源: 天津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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