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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解读:哪些费用可报销?
2008-09-10

  答:包括计生手术费

  是不是参加生育保险,所有因生育所发生的费用都能“报销”?

  《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除了正常生育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外,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包括: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以及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但是,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报销”范围广泛使广大女职工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但并非到任何医院就医均可从保险基金中支付费用。《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稿件来源: 安阳职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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