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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
2008-08-05
    (一)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

  (四)在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由于地震原因造成职工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五)除上述第(三)项之外,职工因地震原因下落不明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经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再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 

     适用于地震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相关问题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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