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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经法院或有关部门依法宣告破产、关闭的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核销。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不得核销。
核销养老保险欠费由关闭破产企业向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经县(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销事宜。
破产企业提出核销欠费申请时,除按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93号)规定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外,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受灾情况评估认定文件。
对核销欠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省劳动保障厅应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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