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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给予社会保险政策扶持——办理内部退养
2008-07-31

    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职工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养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稿件来源: 四川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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