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增长调节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金在现行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3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40元;海西、果洛、玉树州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50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稿件来源: 青海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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