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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如何规定
2008-04-21

  案例:王女士1967年出生,2000年在某合资企业失业,她经常在外面做零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一直由个人缴纳。由于在合资企业失业,未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不能享受“4050”社保补贴。但国发5号文件下发后,她将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解析: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2007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且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2003年以来,全市累计发放各类社会保险补贴10.9亿元,通过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了3.3万名大龄失业人员,援助困难群体就业14.3万人。为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国发5号文件将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由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进一步扩大为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并授权省政府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和申请认定程序。

  目前,大连市正根据国发5号文件要求制订贯彻意见,就业困难人员将会享受到公益性岗位安置、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更多的就业政策扶持。

 

稿件来源: 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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