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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长乐供销合作社原职工钱樟贤、邢仲文问:
我们是浙江省嵊州市长乐供销合作社原职工,钱樟贤于1974年6月进入嵊州市长乐供销合作社工作(合同工),于2006年1月18日退休,市社保办认定工龄为21年7个月。邢仲文1977年10月进入嵊州市供销合作社工作(合同工),到2006年5月11日退休,市社保办认定工龄为21年11个月。因我们都于1982年转为市劳动局计划内用工,于1984年7月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在2000年12月终止合同下岗,2001年开始自费缴纳养老保险费至退休,我们认为工龄计算有误,恳请回复指教。
为您解答
我们认为,这两名退休职工的一般工龄可以从他们以供销社合同工身份进入供销社工作开始计算,而连续工龄应从他们在转为供销社劳动合同制职工前,最后在供销社做计划内临时工之时开始。而他们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应当计算到他们与供销终止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时截止。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他们自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只能计算为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他们的工龄或连续工龄。
供销社职工在做计划内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否视同缴费年限,应遵从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如果规定集体所有制职工可视同缴费年限中不包括做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则当地社保部门认定他们1984年7月-2006年1月应该是可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而不是他们的实际工龄或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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