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08月12日 劳办薪字[1991]9号
黑龙江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原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中“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一句系指: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
稿件来源: 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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