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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
2004-11-10

1999年11月23日 人发[1999]134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资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
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稿件来源: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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