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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1号)
2004-11-10

2001年11月5日 劳社厅函[2001]241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请示》(豫劳社函〔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由于我部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最低工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社会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初始阶段,因此,在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的部颁规章未能考虑到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这方面的内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建立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

 

稿件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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