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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353号)
2004-11-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4]353号

关于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粤劳社[2004]1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所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同时,你省应在本次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时明确,此标准未考虑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因素,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扣除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你厅应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调整方案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稿件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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