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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社医保[2004]3号)
2004-10-10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引导和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就《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11号)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3年9月1日之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
系,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04年12月20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二、按宁政办发[2003]72号、宁政办发[2003]73号和宁医改办[2001]1号、宁劳社医[2002]3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因重新就业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协解人员,如本人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并在2004年12月2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关系中断至2004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三、按上述第一、二条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可补划个人账户,计算连续缴费年限。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但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四、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在2004年12月20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的,可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为基数,一次性足额补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参加医疗保险。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但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五、2003年8月31日之前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在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年限,可累积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

    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在到达退休年龄计算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时,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县、区(医疗保险单位统筹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市级统筹缴费年限累积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七、本《处理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稿件来源: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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