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现明确: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失业期间或从事自由职业和采取灵活就业方式再就业期间,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ОО四年七月十九日
稿件来源: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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