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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4〕3号)
2004-06-22

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现就广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残疾退休的,其伤残津贴(原称残疾退休金),从今年7月起,每年按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资金来源按原渠道支付。

  二、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生活护理依赖而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以及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003年度为10.4%)同步调整。

  三、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可结合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调整,并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四、上述待遇的调整办法,今后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稿件来源: 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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