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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合同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二、关于工资支付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期(小时、日、周,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于当期足额支付工资确有困难的,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支,待年终或工程完工时(仅指建设工期少于一年)一次性结清。对确实无力支付的,可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其按月垫支工资,在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款时一并扣除。
三、关于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界定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劳资[2002]331号)规定:拖欠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后(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视同提供的正常劳动),企业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企业给劳动者应发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本人基本工资标准(不含空调的档案工资),加上国家政策性补贴工资,如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则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加上国家政策性补贴工资计算;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发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企业自查工作安排
本省辖区内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劳社部发[2003]27号和本省有关规定在11月30日前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自查活动,并于12月5日前将自查结果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权限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企业(3-6月以上),要制订出清欠计划,限期予以补发,并写出书面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关于无故拖欠工资和恶意拖欠工资的处理
对个别无故拖欠甚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要在劳动力市场和新闻媒体上对无故拖欠和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告和曝光。
六、关于企业年检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其中,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建筑业企业,要及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时,要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并明确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分别设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电话为:0351-3083786;0351-3580010。
各市(地)劳动保障局和建设局(建委)于12月20日前将本市(地)建筑业企业的自查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
联系人: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高敬芬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宋在平 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翟密林
联系电话:0351―3046115(传真)
0351-3083786
0351-3580010
附件: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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