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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川劳社办[2003]30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的查处力度。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或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以及责任人的责任。建筑业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必须承担拖欠工资的相应责任。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从快处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力度,对农民工的投诉、举报案件要从速查处。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务必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要切实搞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并结合检查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工资支付信用管理、欠薪报告、重点监控、公开曝光等各项制度和办法。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措施,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附件: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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