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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试点方案》的通知(吉劳社失字[2003]2号 2003年4月14日)
2003-12-25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公司制定的《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试点方案》吉林省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试点方案
    为深入落实吉林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公司决定选择一个地区、两个县(市)开展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工作试点。其他市、州,也应确定一个县 (市)进行试点。试点方案如下:
     一、试点目的
    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积极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途径,努力健全和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
    (一)通过试点,提高全社会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识,强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意识,促进失业保险扩面、征缴I作,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
    (二)通过试点,制定并完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两项补贴的作用,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通过试点,强化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全面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通过试点,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试点内容
    (一)全面完成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任务。要紧紧抓住全面实施《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全面完成今年失业保险目标责任制申确定的参保计划和保费征缴计划,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此项内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积极配合。
    (二)全面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资金。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公共投入机制,落实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制度。要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财社[2002]2542号)的规定,认真研究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的管理细则,规范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对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的人员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此项内容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配合。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准确掌握失业人员总量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和失业人员的求职意向,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他们更新就业观念,及时了解就业信息,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此项内容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配合。
    (四)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能,规范管理服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各自的职能,做到责任落实,服务规范,相互协调,紧密配合,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失业保险工作开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方法步骤
 
    试点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准备工作安排在4月份进行。重点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社保公司共同确定试点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掌握试点单位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失业人员求职意向、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等方面的基础工作情况。
    2、试点单位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单位的目标和工作任务。
    3、广泛深入地宣传《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试点单位应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工作开展的重要工作措施,认真加以贯彻实施。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对以往制定的失业保险政策、办法、标准和程序等做相应调整和规范,使之与新的规定统一起来。
    (二)实施阶段。
    组织实施工作集中在5至8月份进行。
    1、试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的内容,大力抓好扩面、征缴工作,努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为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和两项补贴提取奠定坚实基础。
    2、试点单位财政部门应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的内容,根据《吉林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吉财社[2002]2542号)及有关规定,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
 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及时存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及时拨付。
    3、试点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的内容,大力加强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就业率和职业介绍成功率。
    (三)评估总结阶段。
    评估总结工作安排在9月份。
    1、评估总结工作本着重实绩、讲成效、求创新的原则进行。试点单位的劳动保障、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都要结合各自的工作任务,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试点单位评估总结报告。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试点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评。
    2、评估内容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一是失业保险基金增长率。主要考核试点当期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及失业保险费与去年同期相比的增长情况。二是两项补贴到位率。主要考核试点当期两项补贴的提取、拨付和管理情况。三是培训后就业率。主要考核试点当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情况。四是职业介绍成功率。主要考核试点当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实现再就业的情况。五是管理服务质量。主要考核试点单位各有关部门及机构的职能是否明确,管理是否规范,服务是否到位,各项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六是再就业满意度。主要听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职业培训的意见和反映。  
    3、试点工作结束后,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在试点单位召开现场总结及理论研讨会,总结推广试点成果,并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为主题,进行理论研讨。没有开展试点的单位,也要根据《方案》中确定的理论研讨参考题目(附后),结合失业保险工作实际,围绕失业保险如何促进再就业这一课题,从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认真研究、探讨并形成有一定质量的研讨论文。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劳动保障厅主管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公司有关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上述三家组成,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失业保险处。试点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失业保险基本功能的两个方面。试点单位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就业是民生之本”这一科学论断,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努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把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二)结合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是贯彻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是今年失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本《方案》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具体的《实施方案》,  以确保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实施。
    (三)抓好组织实施,务求实效。试点工作的核心是要用好两项补贴,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因此,试点单位应按照省《方案》和试点单位《实施方案》  的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大力抓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建立完善两项补贴管理办法,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一定要在提高职业培训就业率和职业介绍成功率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认真搞好试点评估和总结。为积极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新思路、新方法,总结并推广成功经验,试点单位要对试点工作认真进行评估总结,试点工作的内容、方法以及工作中形成的各项程序、制度、管理办法,能量化的要量化,能细化的要细化,能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要正式行文。试点的评估及书面总结,一定要有内容、有特点、有质量,理论研讨论文应做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且论点明确,论据有力,论证严谨。
    附: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理论研讨参考题目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理论研讨参考题目
    1、深入贯彻实施《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全面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劳动保障)
    2、加强两项补贴管理,推动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开展 (财政部门)
    3、正确处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促进其再就业的关系 (社保公司)
    4、健全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劳动保障)
    5、财政投入与失业保险信誉(财政部门)
    6、如何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竞争能力  (就业局)
    7、掌握市场供需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就业局)
    8、抓住《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有利时机,强化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社保公司)
    9、针对4050人员的特点,提高职业介绍成功率(就业局)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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