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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直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要求的通知(吉经贸企改字[2003]558号 2003年7月28日)
2003-12-25
各省直企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及有关企业:
    根据吉林省经贸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吉经贸企改联 [2002]117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现将省直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基本内容
    (一)主体企业概况。
    1、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全称填写),成立时间、企业所在地、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属行业、隶属关系、主要产品及其规模。
    2、企业职工状况:在册职工总数、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
 人数;在职职工中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人数,  (其中下岗富余职工人数及情况)。
    3、资产情况:改制前(注明截止时间)企业资产总额及资产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等)情况;在资产中说明资本金额及所占份额,主业资产和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破产后有效资产(以下称“三类资产”)情况;土地使用权情况。
    (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2、总体思路和目标:即对改制工作的总体思考,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的发展规划。
    (三)辅业改制的具体计划:
    1、拟纳入改制分流范围的辅业(企业或单位)名单及资产、人员情况;  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
    2、改制的形式,即成立何种体制的改制企业。包括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方式、股权设置及分配方案。
    3、使用“三类资产”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办法、分担债务及落实金融债权的措施。
    4、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包括原主体企业分流安置到改制企业的职工总人数及占改制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企业用于规范劳动关系、安置富余人员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量(含补偿标准和总额)和补偿金筹集渠道及资金筹集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
 情况,如有欠缴,要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同时填写附表1)。
    5、主体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6、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改制分流的组织实施机构、领导分工等。
    7、企业改制分流具体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8、其他事项:包括与当地政府协调情况及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等。
    9、企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对所属(投资)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审查意见(包括对“三类资产”确认的证明)。
    二、有关要求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85 9号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即在企业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 0%的企业。
    859号文件提出的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是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应尽量减少控股比重,一般不得超过75%。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859号运用范围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1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以下简称14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143号文件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
    3、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上述办法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企业要按照85 9号文件的要求,  以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合理确定企业辅业资产。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5、省直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联合批复程序。省直企业所属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分别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厅、国土资源厅,改制分流方案的批复采取分别审核、联合批复的形式,由审批部门共同出具批复意见。   
    (二)企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要对所属(投资)企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部署,指导所属(投资)企业制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方案,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三)对暂不具备编制总体方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单位先行实施,成熟一个,报送一个。
    (四)建立统计汇总制度。企业按季度将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实施进展情况汇总报省有关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改制工作中的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改制工作要规范操作,依法进行,对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备案内容
    企业在将改制分流方案实施结果报方案审批部门的同时,将以下内容报有关部门备案:
    资产清查结果;财务审计报告;资产损失处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和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表;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含土地处置方案);股权设置方案及法人法理结构等情况;改制分流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改制分流企业的公司章程;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安置富余人员的数量及比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来源;分流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险接续情况;企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依据省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对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多元化情况审核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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