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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
1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重新确定了我省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对于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坐落在各市、州政府所在地的市区内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坐落在县城(含县级市,下同)及所属乡镇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1000元。
二、对于从事销售纳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
三、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 附件:1、《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2、《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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