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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 党委组织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
现将《促进再就业工作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据《促进再就业工作队工作方案》
中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促进再就业工作队工作方案,并按要求及时开展工作。
促进再就业工作队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42号)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要求,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吉发[2002]18号),结合我省再就业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工作实际,省委常委第17会议决定,各市州、县(市、区)组建促进再就业工作队,省组建促进再就业工作督导组。根据省委常委会议决议,现制定促进再就业工作队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宣传国家和省促进再就业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和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落实促进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全面完成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各项任务,推进我省再就业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工作任务深入开展。
二、工作职责
1.宣传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再就业、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方针政策;检查各项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各级政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到位情况;指导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前期工作。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促进再就业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动再就业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3.督促指导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普查工作。
4.结合实际,就促进再就业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措施、办法等方面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主要任务
(一)促进再就业工作主要任务:
1.督促检查国家和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减免税费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和再就业资金落实情况。
2.督促检查促进再就业制度建立完善情况。重点检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再就业监督检查制度、再就业统计通报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
3.督促检查劳动力市场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是否制定了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是否按规划组织实施,劳动力市场场所面积和信息网建设是否达到省定目标要求;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是否落实了办公场所,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专职人员,是否落实了办公经费,是否明确了工作职责,各项基础建设是否达到、省定标准。
4.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控股公司)再就业工作队,要结合实际,帮助所属企业研究制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具体计划和工作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还要收集掌握所属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主要任务: 1.对国有企业及其下(离)
岗职工基本情况普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重点检查各项普查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有无虚报和漏报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按照《统计法》和省《普查方案》的要求进行,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普查工作。
2.深入实际、深入企业,重点了解掌握国有企业盈亏状况、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下岗职工进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企业与职工债权债务处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方面的情况。
3.结合实际,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提出政策措施及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三)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主要任务:
1.对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情况普查工作进行督查指导。重点检查各项普查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有无虚报、漏报现象,确保对列入普查范围的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照《统计法》和省《普查方案》的要求,进行普查登记。
2、督促检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的准备情况。重点检查已参保人员是否建立了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否实行了计算机管理,个人账户是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设置等情况。
3、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是检查社会保险公司是否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数据库,是否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了社会管理服务联系卡,是否开展了领取养老保险金认证,是否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了自我管理和服务组织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1、集中学习阶段。省和各市州、县(市、区)分别组织培训班,邀请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讲解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再就业、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方针政策、工作方式方法。使参加培训的工作队员掌握国家和省方针政策的实质,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方式方法,具有进行督查指导再就业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的能力。
时间安排:9月21日至9月末。
2、督查指导阶段。工作队员根据分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通过调查、座谈、实地走访、普查等形式,
了解再就业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相关情况、数据、资料,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并通过文件、简报、工作会、现场会及媒体宣传等形式,督查督办,指导帮助,推动再就业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时间安排: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
3、总结评估阶段。通过对再就业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面临形势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对前段工作进行总结,对再就业、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工作的进展、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措施及办法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明年促进再就业工作队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时间安排:12月下旬 五、组织领导
省组建促进再就业工作督导组。组长由省委副书记林炎志、省政府副省长李斌担任;
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常显玉、省政府副秘书长刘长生、省劳动保障厅厅长臧忠生担任;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统计局、省总工会、省社会保险公司各确定一位分管领导为督导组成员。
督导组协凋办公室主任由省劳动保障厅厅长臧忠生兼任;副主任由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申奉澈、崔力夫,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处长巩固、省社会保险公司副总经理王明海、省就业服务局局长李公达、省劳动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宋谦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文字综合、统计汇总、简报编发等方面工作。
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省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省委组织部2人,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各1人,省劳动保障厅3人,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社会保险公司各2人,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妇联各1人。办公地点在省劳动保障厅。
省促进再就业工作督导组下设5个督导小组, 中省直单位为
1个单位,9个市州为9个单位,每个小组负责2个单位,分别负责对再就业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工作的督导。督导组成员从省直机关厅级后备干部中选调,督导组和办公室工作人员选调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
各市州、县(市、 区)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控股公司)应参照组建省促进再就业工作督导组的作法,组建促进再就业工作队。促进再就业工作队的领导,
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市州促进再就业工作队在人员数量方面原则上应满足对所辖县
(市、区)及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属重点企业各派驻2到3名工作队员的需要;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控股公司)
组建的促进再就业工作队,在人员数量方面原则上应满足对所属重点企业驻3到5名工作队员的需要;县(市、区)
组建的促进再就业工作队,在人员数量方面原则上应满足对所辖街道(社区)和所属重点企业各派驻1到2名工作队员的需要。乡镇是否派驻工作队员,由县(市、区)
自行确定。 六、具体要求 1、9月20日前,市州、县(市、
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再就业工作队完成组建工作。被抽调的工作队员,原则上要求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较强政策水平和文字综合能方的后备干部。
2、被抽调人员要与本单位工作脱钩,所在单位要全力支持其工作,当好后盾,从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支持其做好再就业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工作。
3、被抽调人员在原单位参加考评和评先评优。工作结束时,工作队办公室应为每个人做出工作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交给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其旅差费、午餐补助费、生活福利由原单位负责。
4、被抽调人员要服从工作分配,遵守工作纪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开展再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要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做到清正廉洁,不搞特殊化。
各市州、县(市、区)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控股公司)可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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