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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03]78号 2003年8月29日)
2003-12-25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我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60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  白山、松原、  白城市和延吉、珲春市为3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元/小时。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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