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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卫生局,省级各医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发[2002]29号)特通知如下:
一、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持《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政府举办的各级非营利性综合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10%一15%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其无生活来源的子女,持有关证件和证明到政府举办的各级非营利性综合医院就医,享受与其父母同等优惠的待遇。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民办医疗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三年内免收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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