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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贯彻云发[2002]2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教政[2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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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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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省属中专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示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云发[2002]29号)的要求,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就学困难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其子女接受义务教青的,由学校免收教科书费和杂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由学校适当减免学费和杂费。
二、以上所需经费,按照基础教育分级管理的体制,主要由当地政府在教育事业费中统筹安排解决;同时发动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救助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就学。
三、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认真落实学费的10%用于专项助困的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其子女升入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可持证进入“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学校适当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进入普通高校的,学校积极为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普通高校要确保每个大学生不因贫困失学。
四、学校要始终坚持育人、帮困、助学的方针;一方面从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等方面对下岗失业人员子女给予更多的关心,另一方面要在全体学生中开展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团结友爱的教育,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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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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