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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云工商计财[2002]59号)
2003-12-25
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计收费 [2000]673号文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工商系统实际,强调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支持我省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下岗职工负担,保证社会稳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全省工商系统的各个执收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二、从收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公价费发[1992]133号文件,不再收取执照框费(含铝合金框和塑料框)。
    三、为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有关各种证书费,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把此通知立即转发到每一个执收部门和执收点,传达到所有执收人员。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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