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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贸委员会等5部门 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经贸监督[2003]270号)
2003-12-25

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属国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于2002年11月印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明确了这项工作的总体思路、原则和扶持政策,以及改制分流的范围和形式,资产处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2003年7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等4部门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就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中有关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以及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现将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转发你们,请对照国经贸企改[2002]59号文件,搞清相关标准和范围。各企业要按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l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本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2003年8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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