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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等4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银发[2003]164号)
2003-12-25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市商业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394号)转发你们,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井遵照执行。
    一、省级和各地(州、市)要抓紧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基金”,基金规模可根据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当地财力状况合理确定,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并尽快到位。省级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适当分担各地(州、市)级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具体分担比例、运
作方式另行规定。地(州、市)级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为本行政区域含中央和省属企业在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二、在2003年内,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暂定为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3倍。今后可视贷款担保基金运作情况适当放大倍数,但最高不超过5倍。
   三、各地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体系。省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运作,具体运作方式由省财政确定。各地(州,市)建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当地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应按云政发(2002)65号文件的规定,尽快成立或落实担保机构。
    四、担保机构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管理和核算贷款担保基金。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应与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情况挂钩考核,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百分之一,具体挂钩考核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委托合同中与担保机构商定。担保费经考核后,每年支付一次,在同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担保机构应对贷款申请人资格、再就业项目评审进行认真的复核,对有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可采取抵押,质押等形式进行反担保。
    五、担保机构应按月搀同窍拒你的项目报同级财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则玖、牛功仕会保障部门有权对担保机构的担保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问效。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要加强协作和配合,搞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小额贷款的资格审查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做出全省统一、明确的规范,提高贷款初审的工作效率。各地承担小额信贷担保的机构要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为贷款发放创造必要的条件。商业银行各地(州、市)经办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受理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要结合本行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要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要实行限时服务,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发放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
    七、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国有商业银行各地(州、市)经办银行每年年术将贷款贴息发生额及有关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核准后,  由经办银行逐级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地(州、市)经办银行每年年末将贷款贴息发生额及有关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核准后,  由省财政厅汇总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八、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对各地建立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情况、担保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情况、小额贷款的发放使用情况、财政贴息情况,省级有关部门将每年联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地要将小额贷款的开展情况、运行中的经验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九、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落实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维系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精心组织,确保落实。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全面开展。
    十,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003年5月14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394号)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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