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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